青海推行探矿权合同管理
2011-03-16 | | 8330浏览
对不履行合同的探矿权人,将给予警告、收回探矿权等处罚
近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出台《青海省探矿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并召开全省探矿权合同管理工作会议,全面推行探矿权合同管理。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对2011年8月1日后到期的92个省厅发证的探矿权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2011年7月31日前到期的260个省厅发证的探矿权,暂不签订合同,待勘查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登记时一并签订合同书;国土资源部发证的25个探矿权,在2011年开展勘查工作前要与省厅签订探矿权管理合同书。
记者了解到,青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照《办法》规定,以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资金投入、勘查进度要求、成果报告提交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探矿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合同的探矿权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支付违约金、暂停申请新探矿权、收回探矿权等处罚。
关键词:
青海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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