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一矿主欠湖北百余民工数百万元讨要无门
2011-05-26 | 山西新闻网-山西市场导报 | 8331浏览
此事已历时四年,从信访到诉讼直至审判完了仍拿不到分文,刚从看守所出来的湖北民工徐德山见到记者时哽咽着说:“我现在连死的心都有了。100多人跟着我流泪,流汗,最后却拿不上分文。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被人以其它借口送进看守所……”
记者采访得知,湖北农民徐德山(乙方)在2008年元月13日与被告利申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采矿承包管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灵丘县青羊铁矿采矿任务。承包期限自2008年2月16日至2008年8月15日止。而后双方因款项纠纷等原因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利申公司在未合法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仅依个体采矿者宋占国的授权即作为采矿权人与徐德山签订“采矿承包管理合同”进行采矿生产为法律所禁止,应当确认该合同无效。鉴于徐德山未能提供其在采矿承包期间实际开采铁矿石量以及生产铁精粉量,故应依利申公司自认的铁精粉生产4329.34吨、销售总价款以及按销售总额的25.8%给付生产报酬计算其生产铁精粉的损失赔偿。利申公司应向徐德山赔偿损失277.9521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灵丘县利申选矿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德山返还合同保证金10万元,炸材预付款10万元,赔偿损失277.95214万元。
二、徐德山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灵丘县利申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青羊矿山的电力装配和机械设备(以《青羊矿山的电力装配和机械设备清理单》为据),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
三、驳回徐德山、灵丘县利申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请求。一审法院确认了这300万元的欠薪等相关款项的事实后,利申公司又上诉省高院。2010年11月裁定驳回上诉。
徐德山说:“即使这些款如数到手也不够本。”他们起初上访,当地县委书记,县长建议他们打官司。但官司打完了,且因此又花进巨额诉讼费用,但钱还是一分拿不到。
记者采访得知,湖北农民徐德山(乙方)在2008年元月13日与被告利申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采矿承包管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灵丘县青羊铁矿采矿任务。承包期限自2008年2月16日至2008年8月15日止。而后双方因款项纠纷等原因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利申公司在未合法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仅依个体采矿者宋占国的授权即作为采矿权人与徐德山签订“采矿承包管理合同”进行采矿生产为法律所禁止,应当确认该合同无效。鉴于徐德山未能提供其在采矿承包期间实际开采铁矿石量以及生产铁精粉量,故应依利申公司自认的铁精粉生产4329.34吨、销售总价款以及按销售总额的25.8%给付生产报酬计算其生产铁精粉的损失赔偿。利申公司应向徐德山赔偿损失277.9521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灵丘县利申选矿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德山返还合同保证金10万元,炸材预付款10万元,赔偿损失277.95214万元。
二、徐德山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灵丘县利申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青羊矿山的电力装配和机械设备(以《青羊矿山的电力装配和机械设备清理单》为据),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
三、驳回徐德山、灵丘县利申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请求。一审法院确认了这300万元的欠薪等相关款项的事实后,利申公司又上诉省高院。2010年11月裁定驳回上诉。
徐德山说:“即使这些款如数到手也不够本。”他们起初上访,当地县委书记,县长建议他们打官司。但官司打完了,且因此又花进巨额诉讼费用,但钱还是一分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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