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自律公约
2009-11-03 | | 6951浏览
为促进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健康发展,规范进口贸易行为,建立自律性行业约束机制,推进中国钢铁企业诚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一、自律条款
(一)按照国际商贸规则,开展进口铁矿石贸易工作,促进进口铁矿石贸易健康发展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遵守进口铁矿石国际贸易规则,履行中国钢铁行业自律义务:
1、统一进口铁矿石年度价格。授权一个进口铁矿石量多、对外谈判经验丰富的钢铁企业组成一个谈判组,代表中国钢铁企业对国际主流铁矿石供应商进行年度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所谈定的价格即为年度国际铁矿石公开价格。购矿企业在此价格下签订进矿合同,未经授权不许多头谈价格。
2、坚持长期协议方式定量、定价(FOB)。进口铁矿石商务合同起止时间定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视具体情况,由钢铁企业谈判代表与国际主流铁矿石供应商商定按一定市场规则、一定时间周期对价格进行调整。进口量和价格同时确定。
3、各钢铁企业进口铁矿石不得超过其自用生产量。对没有进口矿资质或进口量较小的中小型钢铁企业采取委托代理方式进行铁矿石进口。代理费收取标准按国际进口铁矿石商贸规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由代理方和被代理方进行商定(参考方案为:对本会会员单位可按不大于3%的FOB价收取代理费;对非会员单位可按不大于5%的FOB价收取代理费)。
4、严格禁止进口铁矿石流向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
5、根据各企业进口铁矿石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按一定时间周期(一年或二年)核定进口铁矿石资质,提高进口铁矿石资质准入门槛,规范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
二、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与监督。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进口铁矿石贸易、流向及秩序进行调研,及时将进口铁矿石贸易及秩序自律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反映钢铁企业意愿和要求。
(二)企业之间对进口矿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
(三)企业违反本公约的,任何企业和个 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机构进行举报,要求进行调查,公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企业有权对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 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四)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总结。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可视其违反情况采取批评警示、行业通报、记入企业不良诚信信息库等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本公约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009年2月19日理事会通过实行。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八日